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壢簡字第4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喬豐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年0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李喬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壹份。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