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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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等罪(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