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如附表「本件案號」所示聲請人 姜廣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再審事件(各案號如附表所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位所示之事件聲請再審,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該等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蕭涵勻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編號本件案號原確定裁定案號聲請再審事件案號1111年度救字第2112號110年度救字第144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893號2111年度救字第2113號110年度救字第144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894號3111年度救字第2114號110年度救字第144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895號4111年度救字第2115號110年度救字第144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896號5111年度救字第2116號110年度救字第144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897號6111年度救字第2117號110年度救字第144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8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