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請求依據。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
三、請提求出社區住戶規約。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沈錫輝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353 號裁定(98.01.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1745 號(99.08.18)[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