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73號原告 徐名毅徐豊燿
徐守正徐正忠 黃子僡黃美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告 潘淑華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02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毀損費用新臺幣(下同)40,5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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