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停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14號聲請人 楊倫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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