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債權人 楊群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宣泰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債務人宣泰食品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並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或呈報公司之清算人。如有清算人,請具狀更正以清算人為債務人宣泰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否則應列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