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257號
原   告  萬海潮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3年1月29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或2,21
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3年2月7
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
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
,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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