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載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79年11月至│81年7月初│81年7、8月間│││81.09.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7465號│第15052、15053號│第15052、15053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1年上訴字第2326號│82年上重訴第2號│82年上重訴字第2號││││││││實├─────────┼──────────┼──────────┼──────────┤│審│判決日期│81.12.16│82.04.20│82.04.20│├─┼─────────┼──────────┼──────────┼──────────┤│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1年上訴字第2326號│82年上重訴字第2號│80年上重訴字第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1.12.16│82.05.10│82.05.10│├─┴─────────┼──────────┼──────────┼──────────┤│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1項│例第7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年3月│9月│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5應定執行刑│1-5應定執行刑│1-5應定執行刑││││││└───────────┴──────────┴──────────┴──────────┘┌───────────┬──────────┬──────────┐│編號│4│5│├───────────┼──────────┼──────────┤│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販賣)│(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8年││├───────────┼──────────┼──────────┤│犯罪日期│81.04起至│81年4月間起│││81.09.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5052、15053號│第15052、15053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重更(一)字第│82年上重訴字第2號││││10號│││實├─────────┼──────────┼──────────┤│審│判決日期│82.09.14│82.04.20│├─┼─────────┼──────────┼──────────┤│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2年上重更(一)字第│82年上重訴第2號││││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09.14│82.05.10│├─┴─────────┼──────────┼──────────┤│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項│條之1第2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第3條第1項第18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不予減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5應定執行刑│1-5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