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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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0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
三、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收受贓物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又原判決宣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販賣二級毒品)│毒品(轉讓一級毒品)│毒品(施用一級毒品)│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06.22、93.3月初及│93.06.24│93.2月底某日起至│93.6月上旬某日、││年月日│93.06.21││93.06.24止│93.6.13下午│├──────────┼──────────┼──────────┼──────────┼──────────┤│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3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723號│4723號│第679號│457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195號│95年上訴字第219號│93年訴字第608號│93年度易字第894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22│95.03.07│93.07.12│93.09.30│├─┼────────┼──────────┼──────────┼──────────┼──────────┤│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195號│95年上訴字第219號│93年訴字第608號│93年度易字第894號││決│││││││├────────┼──────────┼──────────┼──────────┼──────────┤││判決確定│95.01.20│95.03.20│93.08.02│93.11.01│││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49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不予減刑│9月│5月│2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5應定執行刑│1-5應定執行刑│1-5應定執行刑│1-5應定執行刑│││││││└──────────┴──────────┴──────────┴──────────┴──────────┘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4月至6月間│││││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72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195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22││││├─┼────────┼──────────┼──────────┼──────────┼──────────┤│確│法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195號│││││決│││││││├────────┼──────────┼──────────┼──────────┼──────────┤││判決確定│95.01.20││││││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不予減刑│││││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5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