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瀆職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6號聲明人 陳周滇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 戚滙萍 、 郭泰煌 瀆職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0年6月21日第三審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周滇因自訴戚滙萍、郭泰煌瀆職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蔡國在法官黃瑞華法官謝靜恒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