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俊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08日│100年03月14日│100年05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2年度撤緩│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32號│毒偵字第17號│字第250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號│102年度訴字第143號│102年度訴字第2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3月04日│102年05月06日│102年06月04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號│102年度訴字第143號│102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判決│102年03月26日│102年05月24日│102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南投地檢102年度│南投地檢102年度│南投地檢102年度││備註│歸緝字第18號│歸緝字第19號│執字第1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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