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李清泉 被告 謝清華 上列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聲明,其中請求被告自遷讓房屋部分,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200元(依原告請求遷讓之房屋課稅現值核計);請求被告給付民國100年6月份租金部分,該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3,400元【計算式:428,200+5,200=43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7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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