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丙○○
樓之2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建簡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3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鄧德倩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