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7年度除字第5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亞太行│中華商業銀行光復│22,500元│96年10月1日│0000000│3個月│││動│分行│││││├──┼───┼────────┼───────┼──────┼─────┼──────┤│002│亞太行│中華商業銀行光復│22,500元│96年8月1日│0000000│3個月│││動│分行│││││├──┼───┼────────┼───────┼──────┼─────┼──────┤│003│亞太行│中華商業銀行光復│22,500元│96年7月1日│0000000│3個月│││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