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海商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福全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6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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