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才 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麽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9,200元(計算式:174㎡×15,800元/平方公尺=2,74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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