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原告 黃世輝 被告 呂林姿伶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7年度易字第4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彥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