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93號上訴人中瑋風電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劉中平 被上訴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2,500,00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74,987,500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107年5月25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
29.995換算,計算式:美金2,500,000×29.995=74,98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7,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