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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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0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蔡麗焄 債務人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關欽 文人債務人陸佳宏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500,000元│107年7月31日│3│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3,500,000元│107年7月31日│3│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