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永祥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五號、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三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執行羈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