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債權人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當事人欄所載與聲請狀尾印文不符)。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