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源達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源達模具股份有│有限責任彰化第│96年10月5日│16,000元│DA0000000││││限公司甲○○│一信用合作社大││││││││竹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