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54號原告 石綉紡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石進益 等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4,000元(計算式:1,027,000×2=2,05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