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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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8號
原 告 陳○文
陳○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