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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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8號
原   告 陳○文
      陳○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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