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5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蔡家榛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賴勁豪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7,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范煥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