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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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5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蔡家榛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賴勁豪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7,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