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 許惠盈 (即 鄭玲玲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白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50│├──┼────────────┼────────┼──┼──┤│0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