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鉅鑫 相對人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相對人 葉家淦
謝明 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一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提存物,准予變換為面額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券。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濟上具有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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