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2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劉冠甫 被告 林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2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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