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38號原告 阮文安 被告私立淡江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私立淡江大學成人教育部中華語文中心為一定行為,然依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50034849號函文所示,該校成人教育部係屬學校行政單位,非屬獨立機關或法人,不具有獨立對外行文之機關地位或法人(見本院行政訴訟簡易訴訟事件104年度簡字第389號卷第28頁),亦不具備非法人團體之要件,故原告起訴對象應係私立淡江大學。查被告校址為新北市○○區○○路○○○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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