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文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