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國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並提出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中*使用未滿31個月即降轉至語音+上網月租費繳金額1899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23,000元/31個月行銷優惠費用。上述請求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