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64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葉定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共主張三筆債權,其中本金金額為299192元之該筆債權為現金卡債權,並約定上限金額為5萬元,故其主張之本金金額已逾約定之上限金額,請聲請人釋明本件主張本金金額逾約定上限金額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