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石豫祥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被告 彭念祖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法扶律師)
蔡晉祐 律師(法扶律師) 徐萍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原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江永楨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