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凱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凱傑繳款通知之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依車栗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四條第2項第⑷款約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始生縮短借款期限,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