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陳定豐 被告 黃勝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0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