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羅智勇 被告 范綱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邱忠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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