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315號反訴原告 陳秋鈴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詹德山 間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