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92號上訴人 陳吟君 視同上訴人 陳宏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成 視同上訴人 陳温銘 被上訴人 陳勤允 訴訟代理人 陳美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
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