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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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 何松諺 被告 鄭金玫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l)暨其上臺中市○區○○段○○○○○○○○○○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權利範圍:3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1200元【計算式為土地部分: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0元面積77平方公尺=3,619,000元;上揭房屋全部課稅現值為14,600元,請求系爭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範圍均為1/3,(3,619,000元+14,600元)1/3=1,2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華鵲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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