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認書契約有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 魏火爐
魏文樹 被告 魏吉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認書契約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承認書契約有效,依據原告陳報其就訴訟標的所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萬5000元(即喪失2.5%土地X93地號土地銷售59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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