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 曾樑成 被告 蔡東乾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李嘉益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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