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000號債權人 陳素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信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新臺幣42萬元之依據為何(係本金或利息債權)。㈡查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承諾自100年7月起按月支付利息3
萬元。債務人自何時起未支付利息?㈢係爭700萬元借款尚有多少餘額未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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