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0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登峰造極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頌華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菊枝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