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萬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玉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