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 陳金鳳 被告 張明義 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捌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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