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親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7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二)提出不影響b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並將全部遺產列入分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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