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再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再字第00103號抗告人丙○○
甲○○乙○○上列抗告人因與新竹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
7月31日本院95年度再字第103號裁定,於96年8月21日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96年8月15日施行之修正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胡芳新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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