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上訴人即原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0,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