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原告 呂杰 被告 周士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